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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李女士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了一位租客,签了三年的租房房协议,但由于自己父亲生重病急需要钱,于是李女士便把房子卖了。
由于没有到租期,所以租客要求李女士赔偿20000多元装修费。但是李女士拒绝了,李女士表示,她已经按照协约的约定以前通知了房客。
李女士是2020年把房子出租给了一位房客的,租客签了三年的租房协议,协议上有约定,如果租期未到,出租人要求提前终止合同,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租客,并赔偿一倍的押金。如果是承租人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同样也是提前一个月通知,但需要扣除押金。
住进去之后,租客就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当时租客是打算长期租这套房子的,所以才会装修。而租客住进去之后,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和李女士也保持很好房东和租客的关系。
但是前段时间,由于李女士的父亲生重病,急需要一笔钱,李女士不得已要把房子卖掉,对此她提前一个月通知了租客,而租客对此也没有异议,双方便约定了搬离房子的时间。
而等李女士把房子卖了之后,双方约定搬离房子的时间也到了,租客却不愿意搬走。租客表示租进来之后,他们对房子进行了装修。
并且他们觉得李女士在租期未到的情况下终止合同关系是违约行为,所以要求李女士赔偿两万多元的装修费。
租房装修合同到期能不能要求房东补偿?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房东要收回房子,对于装修费的补偿,如果双方有约定的可以按约定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的,根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装修后租房物归谁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租房到期装修物规谁。但是,一般承租人添置的家具归承租人所有。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添加了装饰物,造成房屋破坏的,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租客坚决要求房东赔偿这些损失,否则不愿意搬走。而房东认为自己并没有违约,所以没有同意租客的要求。
对于租客提出的要求,李女士觉得很不合理,因为签订协约的时候并没有这方面的约定。但是
现在双方都决定走法律途径,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1.在这件事情中,李女士在租期未到的情况下,要求租客搬走,确实是很为难租客,毕竟租客已经在租房子的时候,打算常住才会装修房子。现在由于租期未到,房东要求租客搬走,确实造成租客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房东需不需要赔偿租客的装修费损失,则要看双方签订的协约里的内容是如何约定的。
2.因为租客和房东签订了三年的租房协议,双方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那么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各自履行协约里的约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
她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她应该赔偿租客的损失。但是协约里有约定,出租人如果要提前解除合同关系,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租客,并且赔偿一个月押金。
按照约定,李女士应当履行给租客使用三年房子的义务。现在租客才使用了两年多的时间,李女士就把房子卖掉,显然
而实际上李女士也确实提前一个多月通知了租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一倍的押金作为违约责任的赔偿是应该的。
3. 而现在李女士遇到的问题是,租客要求她赔偿20000多元装修费。对于这个问题,到底李女士需不需要赔偿?
对于这个问题,则要看租房协议里是否有约定,如果协议里有约定,现在又由于李女士的违约行为,提前解除了合同关系,那么李女士是需要赔偿租客剩余租期内装修费的损失。
如果协约里没有约定,并且租客也没有经过李女士的同意,对房子进行装修,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是不需要赔偿租客的装修费损失。
反之,李女士还可以要求租客,把房子恢复原状,并且如果在房子有损失的情况下,李女士还可以要求房客进行赔偿。
因为一切没有按照协约约定履行的相关内容,都是违约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典法》第五百七十七条的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承租人拒不搬离该房,则出租人可以先与之协商;协商不成的,出租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并支付逾期返还房屋阶段的房屋使用费。
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此时当事人双方均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但是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如果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而出租人也未提出任何异议的,则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是
合同到期后除非双方续签合同或者双方继续实际履行租房协议,否则承租人应该在合同到期后迁出房屋。
对于遇到这种情况的,如果不搬离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
诉求于腾房请求以及期间房屋占用费,
如果承租人拒绝腾房,出租人可以起诉请求支持自己的在判决生效后如果承租人仍不履行的话,
因此由于李女士在协约里并没有和租客约定,可以装修房子,那么租客装修房子的钱,即使李女士违约提前结束合同关系,那么李女士也不需要承担这方面的违约责任。
在这件事情中,李女士由于已经提前一个月通知租客搬离房子,那么只需要按照协约约定的内容,承担赔偿一倍押金的违约责任就可以了。
因此这件事提醒了广大租房子的朋友,在租房子的时候,如果想住的舒服,进行简单的装修。
需要经过房东的同意,并作为协约的约定,只有成为协约里的约定,在房东违约的情况下,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房东提前结束租期,租客要求房东赔偿装修费的事情,大家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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