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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邓雯婷)有些小区设置有地下室,新房买卖时赠送给业主。可当二手房买卖时,地下室归谁呢?南京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房子卖了后,原房主不肯交出地下室,要再加钱购买才给。2021年1月15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双方签订购房协议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9年4月26日,王某与孙某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王某出资购买孙某名下房屋,先行支付房屋定金人民币3万元,过户当日支付房款300万元,剩余尾款待该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且双方确认该房屋费用交接清楚,在物业交验单签字3日内结清余款。
协议中约定,中介公司协助双方办理产权或租赁过户手续,孙某承诺全款付清两天前腾空该房屋,并将该房屋钥匙交给王某。双方自行办理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物业管理及户口迁移等过户手续及相关费用的交接事宜。
值得一提的是,协议中也规定了违约的情形。如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房屋实际成交价的5%数额的违约金,用以支付守约方所发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同时违约方应向中介支付总房价2.4%的中介服务费,并承担律师费;如王某、孙某双方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义务,每逾期1日,按总房价的万分之5承担责任。
因为地下室双方起纠纷
据悉,在签订协议的当天,王某支付定金3万元,又于2019年5月5日支付300万元。2019年6月25日,王某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2019年10月10日,王某支付案涉房屋停车费480元、电费35元及燃气费68.25元。谁也没想到,孙某提出地下室需要另行购买,王某认为地下室包含在房款之中,两人发生争执。于是王某拒付2.9万元尾款,在花费3800元安装防盗门后,入住房屋。孙某非常气愤,将王某新换防盗门的锁眼堵住,两人因此产生纠纷,多次报警,最终诉至法院。
王某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剩余尾款应在交房时付清,孙某并未进行交房,因此他没有支付尾款。合同还约定王某全款付清前孙某应当腾挪房屋并将钥匙交付,但孙某至今没有将钥匙交付,因此他拒绝支付尾款。案涉房屋已经过户,他占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而孙某认为,案涉房屋和地下室并非主物和从物的关系。王某举证的证据无法证明交付标的物包含地下室,故王某要求他交付地下室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案涉房屋已被王某占有,但王某并没有支付尾款2.9万元,王某的行为应属违约。
法院把地下室判给了他
法院认为,从已查明的事实看,案涉地下室并非具有独立产权的专有部分面积,即案涉地下室属于案涉小区的共有部分建筑物,应当归小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住宅,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案涉房屋所在29幢住宅楼的地下室,属于住宅楼的配套附属设施部分,依法应当归小区业主共有,用于对应的住宅楼业主便于日常生活放置物品,应当由对应的住宅楼业主进行使用。王某现作为29幢业主,对29幢地下室应当享有相应的使用权,这也体现了法律规定的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精神,形成并固定了地下室的使用秩序,符合业主利益,应当予以维护。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案涉房屋对应地下室交付王某。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某停车费480元、电费35元及燃气费68.25元。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孙某购房尾款2.9万元。
承办法官朱悦表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案涉房屋所在建筑物地下室区域,无独立不动产权登记,不属于建筑物内由业主享有所有权的专有部分。故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应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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