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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0 12:11:44 楼房知识 来源:https://www.hnhaofang.com/
导读 10月14日,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第五批)配租公告,申报条件有哪些?一起来看。附上公告内容。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第五批)配租公告根据《丽水市

10月14日,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第五批)配租公告,申报条件有哪些?一起来看。

附上公告内容。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第五批)配租公告

根据《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7﹞72号)规定,现向在丽水市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等5个街道所在的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稳定就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

一、 申请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至2019年10月25日17:00止。

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所在单位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时效性,初审合格并在单位公示7天后,于10月25日下午17:00前将申请材料、《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汇总表》的纸质及电子稿送至丽水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大众街119号)。

二、 配租房源

此次实物配租房源约210套,户型面积20㎡—60㎡。具体房源情况以实际房源为准。

三、 租赁期限及房租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公共租赁住房房租标准按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动态调整并执行。

四、 其它

具体条件及相关事宜详见《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第五批)保障方案》。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汇总表》、《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材料可从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jsj.lishui.gov.cn/)“公示公告”栏自行下载。

申请咨询电话:0578-2610570,2610532,2610575,2610568

配租、房源事宜咨询电话:0578-2610522,2610523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14日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第五批)配租方案

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科学有序进行,根据《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7﹞72号)精神,结合丽水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配租对象

(一)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本科或全日制大专毕业证书,从毕业当日计算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止未满5年,即2014年10月14日之后毕业。

2、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或持有市区《浙江省居住证》。

3、申请人在市区单位工作(市区单位,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址在丽水市区5个街道范围内的单位),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已在市区参加基本社会保险;自主创业人员需在市区注册登记。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市区《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在市区单位工作(市区单位,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址在丽水市区5个街道范围内的单位),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申请人自申请当月的前12个月内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4、申请人已持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及开发区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1、在市区及开发区范围内拥有自有住房(含现房和期房)。申请保障之日起前3年内,因析产、赠予、出售、被征收(货币补偿)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视同有自有住房。

2、在市区及开发区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直管公房。

3、在丽水市公共信用平台近5年内有不良记录。

4、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已转让)或经济适用房价差补助。

5、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取得拆迁安置房。

6、以本人名义申请过批地建房。

7、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五年内放弃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8、直系亲属中拥有市区及开发区单套建筑面积 144平方米以上或两套(处)合计建筑面积在 9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住房。

二、配租房源

此次配租的房源约210套,其中嘉慧园约140套,户型面积为40㎡—60㎡;天宁公租房约70套,户型面积为20㎡—60㎡。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两类配租对象房源套数按照审核通过后的两类对象户数所占比例分配。

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配租的房源以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为主。

根据市政府对房源的统筹安排要求,房源情况如有变动,另行公布。

三、租赁期限及房租标准

实行实物配租的家庭,以市场租金为基准,第一个承租期内(1-3年)租金费率标准按基准租金的70%交纳,第二个承租期内(4-6年)租金费率标准按基准租金的100%交纳。

基准租金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定期进行调整。2019年市区北城区基准价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

四、配租程序

(一)申请环节

1、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所有复印件须由用人单位核对无误后盖公章):

(1)《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纸质表格1份。

(2)《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汇总表》纸质表格1份,电子版表格1份。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已婚的,需提交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

(4)申请人户籍为市区范围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

申请人户籍为非市区范围的,提供市区《浙江省居住证》复印件1份。

(5)申请人大专(全日制)或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申报对象注册登录“学信网”打印)。

(6)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复印件1份。

劳务派遣的,提供劳务派遣合同复印件1份。

(7)申请人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1份。

(8)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各1份;已婚的,需提交共同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

2、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所有复印件须由用人单位核对无误后盖公章):

(3)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已婚的,需同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1份,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申请人的市区《浙江省居住证》复印件1份;

(5)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复印件1份。

劳务派遣的,提供劳务派遣合同复印件1份。

(6)申请当月起前12个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1份。

(7)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申请人及配偶双方的直系亲属(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簿或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1份。

(9)申请人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或(高级技能)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二)审核环节

1、用人单位就申请人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对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单位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于2019年10月25日17:00前,将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纸质的《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纸质和电子版的《汇总表》报送至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大众街119号)。

2、市建设局将申请材料送交相关部门对住房、房改、交纳社保等情况进行审核。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送交市建设局。

3、市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各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按申请人数分组,每组按申请人名字拼音字母排序。对公示有异议的,根据异议内容转交相关部门予以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建设局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三)配租环节

1、房源展示。开放代表性户型予以展示1-2天,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自行前往参观。具体时间另行发放《通知》。

2、抽取资格及选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市建设局通知的时间内参加,时间安排及规则详见《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第五批)抽签、选房规则》,《规则》随同《通知》发放。

3、交付。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办理入住等手续。

五、其他事项

参加配租家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签及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房号的;

3、已选房但拒绝在选房确认书上签字的;

4、已选房但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5、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6、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7〕72号)相关规定为准。

(据老白谈天,原标题《市区公租房第五批开始报名,点开看看,怎样的条件才能报名?》。编辑丁施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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