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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权证的效力(1953年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在法律和政策上是否有效)

2022-07-16 00:10:56 商业新闻 来源:
导读 想必现在有很多小伙伴对于1953年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在法律和政策上是否有效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想要了解,那么今天小好小编就为大家收集

想必现在有很多小伙伴对于1953年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在法律和政策上是否有效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想要了解,那么今天小好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1953年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在法律和政策上是否有效方面的知识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虽然已失效,已不能作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凭证,但在某种意义上,仍具有一定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据效力的。

2、如你仍持有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而没有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并没有获颁土地证,可以依法申领现有土地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拓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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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地所有证,简称土地证。中国农村土地改革后,由人民政府填发的一种土地(包括房产)所有权凭证。用以代替原来的土地房产契约。

6、对农民新分得的和原有的土地房产、富农保有的土地房产以及地主分得的土地房产均发给此证。证上写明各段土地的坐落、四至、面积、房屋间数及持有者全家人的姓名等。城市郊区完成土地改革后,对农民使用的国有土地发给土地使用证,对农民原有的土地则发给土地所有证。

7、多学民线已手八需称按适。

8、资料来源: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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